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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法院於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通知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辦理塗銷並回辦理情形: 一、受不付審理裁定確定後。但並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處分者,於執行完畢二年後。 二、受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 三、受保護處分之執行完畢或撤銷保護處分確定三年後。 四、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 五、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 六、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 七、受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八、受不起訴處分確定。 九、受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處分裁定確定後,至少年滿二十一歲仍未執行者。 十、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判決確定,因時效消滅而無法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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