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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取得或保有少年事件卷證或裁判資料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不得將該資料提供與處理該事件無關之人,亦不得使其得以接觸、查閱、見聞或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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