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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使用科技設備或電子卷證時,應注意少年、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之隱私,並就足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採取當保護措施,避免其等個人資料遭不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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