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法得聲請閱覽訴訟卷證之人,其閱覽範圍涉及少年前案資料者,法院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及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 聲請閱覽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或已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者,法院應限制或禁止之,並不得提供或付與繕本、影本、節本、複本、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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