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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13

依法得聲請閱覽訴訟卷證之人,其閱覽範圍涉及少年前案資料者,法院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及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 聲請閱覽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或已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者,法院應限制或禁止之,並不得提供或付與繕本、影本、節本、複本、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聲請名詞
  • 少年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宣告名詞
  • 繕本名詞
  • 節本名詞
  • 電子卷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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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依法得聲請閱覽訴訟卷證之人,其閱覽範圍涉及少年前案資料者,法院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三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