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前案資料保存機關(構)應以密件、遮掩、彌封、加密、編碼或其他適當方式,使處理業務以外之人無法見聞或知悉少年前案資料。 前項機關(構)就涉及應塗銷之少年前案資料,得以另立卷宗、電磁紀錄或其他適當方法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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