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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20

  1. 1.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防焰性能認證務之專業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得於委託有效期間內繼續執行認證業務;其認證業務之執行、管理及應報備查書表等事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2. 2.前項專業機構之防焰性能認證業務於委託期間屆滿尚未辦理完畢者,應將全部受理防焰性能認證案件之完整文件及檔案移交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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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認證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準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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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防焰性能認證業務之專業機構,於本辦法施行後,得於委託有效期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