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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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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