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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7

  1. 1.經本局同意返還之私人文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親自領取。
  2. 2.經本局同意提供之私人文書複製品,得以下列方式領取: 一、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親自領取。 二、郵寄或電子傳遞予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領取。
  3. 3.依第一項或前項第一款規定方式領取時,領取人應繳驗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經對後當面發還;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親自領取時,並應出具委任書;申請人法定代理人親自領取時,並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4. 4.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領取時,領取人應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委任代理人領取者,並應檢附委任書;申請人法定代理人領取者,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但領取人已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檢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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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7 條規定:「經本局同意返還之私人文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親自領取。經本局同意提供之私人文書複製品,得以下列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