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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8

第四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應檢附或繳驗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法定代理相關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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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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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治檔案內含私人文書返還辦法第 8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二項、前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應檢附或繳驗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法定代理相關證明文件在國外作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