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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11

繳費義務人因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依本辦法規定申報或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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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義務人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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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1 條規定:「繳費義務人因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依本辦法規定申報或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