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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12

  1. 1.繳費義務人偽造變造、短報、漏報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海洋污染防治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計算追溯五年內之應繳費額。但開徵海洋污染防治費未滿五年者,以實際開徵期間為限。
  2. 2.前項追繳費額,自逃漏海洋污染防治費發生日起,至完成繳納之日止,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日加計利息。
  3. 3.第一項應繳費額及前項利息之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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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義務人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追繳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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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2 條規定:「繳費義務人有偽造、變造、短報、漏報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海洋污染防治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計算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