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藥局、獸醫師(佐)、動物治療機構、藥商依本辦法規定登載資料或應保存之單據、診療紀錄等資料,受稽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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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藥局、獸醫師(佐)、動物治療機構、藥商依本辦法規定登載資料或應保存之單據、診療紀錄等資料,受稽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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