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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16

  1. 1.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相關法規規定,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需求,安排無障礙教室、廁所、餐廳、宿舍、運動場所及其他設施設備,並建立或改善整體性之設施設備,營造校園無障礙環境。
  2. 2.學校(園)辦理相關活動,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參與之需求,以通用設計原則,營造最少限制環境,包括調整活動內容與進行方式、規劃當通路、提供輔具、人力支援、防災及危機處理方案等相關措施,以支持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參與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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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第 16 條規定:「學校(園)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相關法規規定,配合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需求,安排無障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