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殊教育法 第 38 條

快速跳轉
  1. 1.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適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2. 2.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服務。
  3. 3.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5. 5.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及前項之服務。

深度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38條規定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的支持服務,包括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適性教材服務、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復健服務、家庭支持服務、適應體育服務、校園無障礙環境和其他支持服務。對於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也適用上述支持服務。具體的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此外,對於無法自行上下學的身心障礙學生,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免費的無障礙交通工具,如有困難提供,則應補助其交通費。有關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等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制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上述支持服務的實施。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第38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適名詞
  • 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特殊教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規定:「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殊教育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