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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2. 主管機關許可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服務。
  3. 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5. 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及前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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