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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38 條

  1. 1.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2. 2.主管機關許可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服務。
  3. 3.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4.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5. 5.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及前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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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殊教育法第38條規定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的支持服務,包括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適性教材服務、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復健服務、家庭支持服務、適應體育服務、校園無障礙環境和其他支持服務。對於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身心障礙學生也適用上述支持服務。具體的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此外,對於無法自行上下學的身心障礙學生,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免費的無障礙交通工具,如有困難提供,則應補助其交通費。有關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等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制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上述支持服務的實施。參考資料:《特殊教育法》第38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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