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9

  1. 1.消防設備人員專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於大專校院教授消防相關學程,並有六年以上授課經驗。 二、任職於主管機關,並有六年以上辦理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檢查或認可業務經驗。 三、具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執業執照,並有六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具有消防科系學士以上學位,並擔任警正二階或薦任八職等以上職務,服務年資滿六年者。
  2. 2.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前項規定之講師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資料庫,提供查詢遴聘。
  3. 3.遴聘前項資料庫名單內之講師者,應檢具講師建議表及符合第一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符合規定後,發給證明文件,始得擔任講師。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講師(以下簡稱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於大專校院教授消防相關學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