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調查單位依本法所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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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調查單位依本法所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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