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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與相關書表資料後,認有補正之必要者,應通知該事件調查單位補正。
  2. 前項調查單位,應於收受通知後十四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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