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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13

  1. 1.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併稱受理單位)接獲性騷擾申訴而不具調查權限者,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四日內查明並移送具有調查權之受理單位(以下稱調查單位),未能查明調查單位者,應移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就性騷擾申訴為調查。
  2. 2.前項移送,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主管機關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申訴名詞
  • 當事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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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併稱受理單位)接獲性騷擾申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