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 4 條
申請設定礦業權者或申請礦業權展限者,前條第三款所稱應公開展覽之書圖文件如下: 一、礦區圖。 二、探礦構想書圖之下列章節: (一)探礦申請地概要。 (二)探礦規劃。 (三)工程預定進度。 (四)搬運規劃。 (五)永續經營事項。 三、開採構想書圖之下列章節: (一)採礦申請地概要。 (二)地質及礦牀概況。 (三)採礦規劃。 (四)搬運規劃。 (五)選煉規劃。 (六)動力及設備規劃。 (七)產銷規劃。 (八)永續經營事項。 四、礦場環境維護計畫。 五、礦區內具原核定礦業用地者,併應檢具礦場關閉計畫。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業名詞
- 所稱名詞
- 搬運名詞
- 核定名詞
-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