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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15

  1. 1.申請人應於說明會後三十日內將說明會紀錄,併同公開展覽期間民眾、團體及機關提出之書面意見,彙送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及人員,並登載於指定網站。
  2. 2.與會人員對說明會紀錄有異議者,得於說明會紀錄公布後三十日內向申請人提出。
  3. 3.申請人認異議有理由者,應予更正或補充;無理由者,應記明其異議,併函其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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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異議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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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第 15 條規定:「申請人應於說明會後三十日內將說明會紀錄,併同公開展覽期間民眾、團體及機關提出之書面意見,彙送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