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11 條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依本辦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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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依本辦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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