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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定通報之受理、要求補正或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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