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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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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保存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相關文件、資料;其保存
期間
如下: 一、醫療機構及藥局:至少五年。 二、藥商:至藥品製造或輸入許可效期屆滿後五年。
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得要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提供前項文件、資料;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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