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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保存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相關文件、資料;其保存期間如下: 一、醫療機構及藥局:至少五年。 二、藥商:至藥品製造或輸入許可效期屆滿後五年。
  2.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要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提供前項文件、資料;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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