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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2

  1. 1.本辦法之用對象,以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人員,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鐵公司)成立之日隨同務轉調臺鐵公司繼續任用,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為範圍。
  2. 2.繼續任用人員轉調臺鐵公司之職務,應與轉調前所任原機構之職務等級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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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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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以原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或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