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4 條
臺鐵公司應就繼續任用人員轉調後之職稱,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應與工會協議後,訂定陞遷作業要點及陞遷序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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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臺鐵公司應就繼續任用人員轉調後之職稱,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應與工會協議後,訂定陞遷作業要點及陞遷序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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