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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應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並將第十一條之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情形,及學校防制與調和、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成效列入定期考核事項。
  2. 主管機關於學校調和、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法監督或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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