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為防制校園霸凌,準用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將校園霸凌危險空間,納入校園安全規劃。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1條規定,學校應依該準則規定,制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並將第六條到第九條的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和教職員工聘約中。該規定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校園安全規劃。 二、校內外教學和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三、校園霸凌防制的政策宣示。 四、校園霸凌的界定、樣態、受理窗口和通報的權責。 五、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的工作權責範圍。 六、校園霸凌的申請調查程序。 七、校園霸凌的調查和處理程序。 八、校園霸凌的申復和救濟程序。 九、禁止報復的警示。 十、隱私的保密。 十一、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學校應制定校園霸凌防制規定,其中包括校園安全規劃、教學和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霸凌的定義、受理窗口和通報的權責等內容。這些規定應納入學生手冊和教職員工聘約,以保障學校和教職員工對校園霸凌的防制工作。 例如,校園安全規劃可以包括增加安全設施、定期進行安全巡邏等措施,以確保學生在校園內的安全。另外,校園霸凌的界定可以根據性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7款的規定,明確指出校內霸凌的樣態,如言語霸凌、身體霸凌等,以便辨識和處理相關事件。 最後,校園霸凌防制規定還應包括禁止報復的警示,以提醒所有相關人員不得對舉報或受害者進行報復行為。這可以保護舉報者和受害者的安全,並確保校園是一個安全和平等的環境。 參考資料: 1. 國民中學學生手冊範例 - 教育部,取自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O0060001&DF=&SNo=33 2. 國民小學教師聘約範例 - 教育部,取自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O0060001&DF=&SNo=46 3. 國中央中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取自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P0030011&DF=&SNo=2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