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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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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調查小組、諮詢委員會或審議委員會委員: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或在解聘期間。 二、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在停聘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資遣處理程序中,或已資遣。 四、最近三年曾因故意行為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 五、專門職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之處分。
  2. 2.人才庫專業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一、調和、調查、處理霸凌事件,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實顯有偏頗。 二、調和程序、調查報告或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三、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四、有其他違反專業倫理之不任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0條,該條規定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包括校長或副校長、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以及學生代表等,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的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如果受調查人是校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應組成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成員包括機關首長或副首長、校長代表、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等,負責處理校長對學生霸凌事件的調查和審議事項。此外,學校在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或組成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時,也可以邀請職員工代表、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及學生代表參加。另外,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的培訓機會或監督學校辦理培訓課程,以充實小組成員的培訓管道。 根據我們的參考資料,以下是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0條相關的範例: -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針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0條成立了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包括校長、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以及學生代表等成員。該小組負責符合該準則的調查、確認、輔導和其他相關事項。他們為學生提供了一個安全的環境,並針對校園霸凌事件提供了合適的支持和指導。 -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針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0條成立了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成員包括局首長、校長代表、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以及民間團體代表等。該小組負責調查和審議校長對學生霸凌事件的相關事項。他們確保了事件的公正和透明處理,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學生的權益。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在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時,邀請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和法律專業人員參加。這些專家為小組提供了關於性別平等和法律相關事項的專業意見和建議,有助於制定更有效的校園霸凌防制措施和政策。 以上是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0條的法規進行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一些與該條相關的參考資料和範例。注意,參考資料可能有所變動或更新,因此建議查閱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和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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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0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調查小組、諮詢委員會或審議委員會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