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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五章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

§ 51–577

51
  1. 專科以上學校疑似師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本章規定調查及處理。
  2. 行為人同時包括專科以上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校園霸凌事件,學校應併案準用本章規定調查,並依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3. 審查小組決議應受理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時,學校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依第五十二條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4.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調查過程中,學校、審查小組、防制委員會及調查小組,除有必要者外,應避免重複訪談學生。
52
  1. 防制委員會調查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時,應自專科以上師對生人才庫遴選人員擔任調查小組委員。
  2. 前項調查小組應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並應全部外聘;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3. 學校對於與師對生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
  4. 主管機關對於與師對生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審酌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
54
  1.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學校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除依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報主管機關准者外,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2. 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3. 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55
  1. 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八條規定情形者,學校應自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之日起十日內提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教評會審議通過解聘或終局停聘之日起十日內,學校應依教師法規定報主管機關准後,予以解聘或終局停聘。
  2. 學校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終局停聘決定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查報告。
  3. 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前項解聘或終局停聘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4. 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第二項解聘或終局停聘決定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5. 行為人於向教評會陳述意見前,得向學校申請提供調查報告。
56
專科以上學校除有前條情形外,應於防制委員會就師對生霸凌事件作成決議之日起二個月內,依法規、學校章則或聘約之規定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57
專科以上學校職員、工友疑似霸凌事件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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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