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對生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 處理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
- 偏遠地區學校自人才庫外聘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 教師執行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諮詢委員會、審議委員會或審議小組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2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