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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生對生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2. 處理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
  3. 偏遠地區學校自人才庫外聘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4. 教師執行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諮詢委員會、審議委員會或審議小組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支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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