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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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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生對生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
  2. 2.處理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
  3. 3.偏遠地區學校自人才庫外聘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4. 4.教師執行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諮詢委員會、審議委員會或審議小組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支代課鐘點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7條,當事人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時,可以依教師法、各級學校學生申訴或其他相關規定提起申訴。這表示當事人可以根據教師法或學生申訴相關規定的程序,對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的申復決定進行上訴。該條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有救濟的途徑,以確保其對校園霸凌事件的權益得到保護。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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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7 條規定:「生對生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處理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