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7條,當事人對於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時,可以依教師法、各級學校學生申訴或其他相關規定提起申訴。這表示當事人可以根據教師法或學生申訴相關規定的程序,對學校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的申復決定進行上訴。該條的目的是確保當事人有救濟的途徑,以確保其對校園霸凌事件的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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