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小組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調和及調查事件,並應善用修復式正義或其他教育輔導策略,提供支持及引導,促進雙方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並研商解決方案,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8 條規定,校長對學生的霸凌事件的處理程序與第13條至前條的受理、調查和救濟程序相同。這意味著校長在處理學生的霸凌事件時,應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調查和處理。 例如,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3 條規定,學校應確保學生可以提交投訴並受到妥善處理。校長應該受理學生的投訴並進行調查,該調查程序應詳細記錄所有相關的證據和證詞。 同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7 條規定,學校應評估並提供適當的救濟措施給受到霸凌的學生。在校長進行事件處理之前,他應該考慮並確定應該採取哪些救濟措施,以保護受到霸凌的學生。 因此,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8 條要求校長在處理學生的霸凌事件時,按照相關的受理、調查和救濟程序進行處理,以確保公正和有效的解決學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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