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雙方得自由選擇採行調和或調查程序;調和程序應經雙方同意,始得為之。
- 處理小組互推委員一人擔任主持人,決定內部分工後,由委員分別進行調和或調查會議前之個別會談(以下簡稱會前會),並提供雙方調和或調查程序說明書及調和意願書。
- 會前會時,不得錄音或錄影。
- 委員與雙方進行會前會時,應瞭解雙方感受、需要,及期望共同彌補傷害與修復關係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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