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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2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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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得自由選擇採行調和或
調查程序
;調和程序應經雙方同意,始得為之。
處理小組互推委員一人擔任主持人,決定內部分工後,由委員分別進行調和或調查會議前之個別會談(以下簡稱會前會),並提供雙方調和或調查程序說明書及調和意願書。
會前會時,不得錄音或錄影。
委員與雙方進行會前會時,應瞭解雙方感受、需要,及期望共同彌補傷害與修
復
關
係
之方式。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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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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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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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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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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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輔導及協助程序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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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主管機關之監督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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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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