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小組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調和會議程序: 一、會前會之後,雙方均同意調和時,應簽署調和意願書;委員並應確認調和會議時間、地點,及告知雙方。 二、調和會議開始時,主持人應說明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調和會議進行原則。 三、調和程序之進行,應尊重雙方意願。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應停止調和。 四、雙方以說明感受、需求及期望為主,並應尊重對方發言,不得有人身攻擊之言詞。必要時,得採單邊方式分別進行溝通。 五、調和會議進行時,不得錄音或錄影。 六、發言順序應尊重主持人之安排。
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0條,對於校園霸凌事件的輔導工作,學校可以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來進行輔導工作。而進行輔導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專業倫理,確保學生接受到專業輔導服務的權益不受損害。同時,對於參與過調查的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在進行輔導工作時,應避免參與同一事件的輔導工作,以確保輔導工作的客觀性和專業性。 根據教育部「學生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暫行辦法第15條第2項」的解釋說明,當校方委託具備相關專業背景的人員進行輔導工作時,這些人員需遵守專業倫理,包括保密原則、透明度、公正性、尊重學生意見等,以確保輔導工作的品質和效果。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學生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暫行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3年6月27日) 2. 陳永奇,《中華民國校園霸凌防治法制之研究》,《教育法學研究》,第14卷第1期,頁193-218,2014年。 範例:一所學校發生了校園霸凌事件,校方委託了一位專業的臨床心理師進行輔導工作。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0條第2項的規定,該心理師必須遵守專業倫理,確保對學生的輔導工作進行公正、透明、尊重學生意見等,以提供有效且專業的輔導服務。同時,如果這位心理師曾參與過相同校園霸凌事件的調查工作,他應該避免參與該事件的輔導工作,以確保輔導工作的客觀性和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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