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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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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調和成立,雙方達成協議時,應作成調和協議,且雙方應受調和協議之拘束。但經雙方同意變更,或客觀判斷,調和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2. 2.調和程序中,委員所為之勸導,及雙方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和不成立後之調查,不得採為調查報告之基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31 條可以解釋為當校園霸凌事件的情節嚴重時,學校有義務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提供協助,並依據相關法律如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進行處理。 例子:如果一個校園中發生了一起嚴重的霸凌事件,學校可以聯繫警察局或社會局,並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來處理這個案件。

  • 拘束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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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31 條規定:「調和成立,雙方達成協議時,應作成調和協議,且雙方應受調和協議之拘束。但經雙方同意變更,或客觀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