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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和成立,雙方達成協議時,應作成調和協議,且雙方應受調和協議之拘束。但經雙方同意變更,或客觀判斷,調和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2. 調和程序中,委員所為之勸導,及雙方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和不成立後之調查,不得採為調查報告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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