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理小組應停止調和,進行調查: 一、任一方無調和意願。 二、一方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運用不對等之權力或地位影響調和進行之具體事實。 三、處理小組召開第一次調和會議之日起一個月,調和仍未成立。 四、處理小組認顯無調和必要、調和顯無成立之可能或不能調和。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理小組應停止調和,進行調查: 一、任一方無調和意願。 二、一方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運用不對等之權力或地位影響調和進行之具體事實。 三、處理小組召開第一次調和會議之日起一個月,調和仍未成立。 四、處理小組認顯無調和必要、調和顯無成立之可能或不能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