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理小組應停止調和,進行調查: 一、任一方無調和意願。 二、一方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運用不對等之權力或地位影響調和進行之具體事實。 三、處理小組召開第一次調和會議之日起一個月,調和仍未成立。 四、處理小組認顯無調和必要、調和顯無成立之可能或不能調和。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2條規定,對於違反該準則的校長、教職員工、學生或其他人員,應依據情節的輕重,分別進行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或懲處等處理措施。具體的處理方式和相關法令規定以及學校章則的規定為依據。根據相關法令,像是公務人員考績法等法規,對於公務人員的懲處方式有詳細的規定。也根據學校章則的規定,該校園內有可能會有對於違反校規的學生進行懲戒或開除學籍等處罰。具體的處理方式和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章則的規定需參考該校校規或相關的法令文件,以確定具體的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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