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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理小組停止調和後,應進行調查,並召開調查會議。
  2. 調查程序進行中,雙方重新有調和意願時,處理小組得停止調查,進行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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