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3條的規定,學校在處理完校園霸凌事件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以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的會議紀錄報告給所屬的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則應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包括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險空間的改善狀況,以及學校在防制和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方面的成效。此外,主管機關在學校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以糾正的支援。 依據台灣行政院教育部的資料,防治學校霸凌的措施於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3條是根據教育部所制定的規範,針對學校的處理和預防校園霸凌事件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學校在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能夠提供適當的諮詢服務、輔導協助以及適法監督或糾正措施,同時也要求主管機關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以確保校園安全規劃和校園危險空間改善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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