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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理小組於調和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調和報告,提防制委員會審議;審議時,處理小組應依防制委員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2. 前項調和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二、調和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調和協議之內容。 四、處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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