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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35

  1. 1.調和成立者,必要時,防制委員會應依調和報告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學校應於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終局實體處理: 一、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置。 二、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 三、採取當管教措施。 四、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2. 2.權責單位有正當理由,不得違反防制委員會前項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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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35 條規定:「調和成立者,必要時,防制委員會應依調和報告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學校應於決議之日起十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