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不服不受理決定者,於收受不受理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6條,以下是各項款的釋義: 1. 學校將前條第三項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這項款表示,當學校通知申請人或行為人有關校園霸凌處理結果時,學校應該同時提供相關的調查報告,並告知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申請人或行為人可以提出申復的方式和期限。學校的通知書應包含如何獲取調查報告的方式,並且清楚說明不服處理結果的申復程序。 範例參考資料:台灣教育部發布的「學校處理國民中小學重大校園安全事件處理作業要點」。 2.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這項款表示,當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的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滿意時,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後的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學校提出申復。如果以口頭方式提出申復,學校應該製作紀錄,並要求申請人或行為人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簽署或蓋章。 範例參考資料:台灣教育部發布的「學校處理國民中小學重大校園安全事件處理作業要點」。 3.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學校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防制校園霸凌領域之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三、原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由學校重為決定。 七、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這項款表示,申復程序只能進行一次,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 學校應該立即組成審議小組,並在三十日內作出附有理由的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結果。 - 審議小組應該包括校園霸凌防制領域的相關專家、法律專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 - 原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不能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 審議小組的會議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 在審議會議進行時,申復人有機會陳述意見,並可以邀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解釋相關事宜。 - 如果申復有理由,學校可以做出新的決定。 - 申復人在申復決定送達之前可以根據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範例參考資料:台灣教育部發布的「學校處理國民中小學重大校園安全事件處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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