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5條的規定,針對校園霸凌事件的調查程序和後續處理有以下幾點要求: 1. 學校必須在接到校園霸凌事件的申請調查、檢舉或移送之次日起的兩個月內完成調查。如果需要延長調查時間,延長的次數最多為二次,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且學校必須通知申請人和行為人。 2.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在完成調查後,必須將調查報告和建議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所屬學校。 3. 學校在收到調查報告後的兩個月內,必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學校章則等規定自行或將處理權限移送給相關權責機關處理。並且學校需要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和行為人處理結果,並說明事實和理由。 根據這些規定,學校在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和處理,並且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相關程序。如果有需要延長調查時間,學校也必須通知相關當事人。在調查完成後,學校需要根據報告提出適當的處理建議,並在收到報告後的兩個月內根據相關法律或規定對案件結果進行處理。學校也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和行為人處理結果,並且說明處理的事實和理由。 這些要求旨在確保學校能夠嚴格按照程序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並促進校園的安全和和諧。這些規定的遵守對學校和相關機關的行動具有指導性作用,確保他們在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遵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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