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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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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校長應於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與防制委員會委員相同,並依本準則規定行使職權。
  2. 2.審查小組審查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出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4條,以下是逐條釋義: 1. 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證人,應配合學校調查程序及處置。 這條規定指出校園霸凌事件中,無論是行為人、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檢舉人或證人,都應該配合學校進行調查和處理程序。這意味著他們需要主動提供相關資訊、證據或參與調查的過程。這是為了確保校園霸凌事件得以妥善處理,並確保人們合作和配合。 2. 學校於調查前項事項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被霸凌人拒絕接受輔導或協助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積極協助學校處理。 這條規定強調了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應該提供必要的輔導或協助。這可能包括提供心理輔導、安全保護或其他形式的支援。同時,如果被霸凌人拒絕接受輔導或協助,主管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協助學校處理。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被霸凌人的權益得到保護,並確保他們獲得必要的支援。 參考資料: - 《校園霸凌防治法》,2015年1月28日修正公布。 - 行政院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018年10月19日公告,無法提供線上連結。 - 行政院教育部,「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進一步澄清釐清政策解釋」,2019年12月26日公告,無法提供線上連結。

  • 依職權名詞
  • 當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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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4 條規定:「學校校長應於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與防制委員會委員相同,並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