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4條,以下是逐條釋義: 1. 校園霸凌事件之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證人,應配合學校調查程序及處置。 這條規定指出校園霸凌事件中,無論是行為人、行為人的法定代理人、檢舉人或證人,都應該配合學校進行調查和處理程序。這意味著他們需要主動提供相關資訊、證據或參與調查的過程。這是為了確保校園霸凌事件得以妥善處理,並確保人們合作和配合。 2. 學校於調查前項事項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被霸凌人拒絕接受輔導或協助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積極協助學校處理。 這條規定強調了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應該提供必要的輔導或協助。這可能包括提供心理輔導、安全保護或其他形式的支援。同時,如果被霸凌人拒絕接受輔導或協助,主管機關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協助學校處理。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被霸凌人的權益得到保護,並確保他們獲得必要的支援。 參考資料: - 《校園霸凌防治法》,2015年1月28日修正公布。 - 行政院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018年10月19日公告,無法提供線上連結。 - 行政院教育部,「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進一步澄清釐清政策解釋」,2019年12月26日公告,無法提供線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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