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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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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包括疑似霸凌或故意傷害事件後,應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調查進行;並得要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提供的資訊,無法針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3條進行逐條釋義,因為上述資料並未提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3條的內容。

  • 故意名詞
  • 證據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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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3 條規定:「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包括疑似霸凌或故意傷害事件後,應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