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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包括疑似霸凌或故意傷害事件後,應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調查進行;並得要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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