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2條的解釋: 1. 依據該條第五款,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的所有學校人員都有責任保持保密。 2. 如果泄漏了該條所規定的保密內容,則應根據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3. 學校或相關機關應將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和協助調查人姓名的原始文件封存起來,不得提供給調查或審判機關之外的人閱覽。但如果有其他法規的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4.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的人員,對於除原始文件之外另行製作的文件,應刪除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和協助調查人的真實姓名和其他可以識別身分的資料,並使用代號取而代之。 這些解釋可根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平等教育中心-高科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2018年6月因應校園霸凌事件之因應作法」來支持。根據該文件,在調查校園霸凌事件時,需保護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和協助調查人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和其他可以識別身分的資料,並將這些資料刪除或使用代號代替以確保其隱私。同時,有關文件應妥善封存,不得提供給未經授權的第三方查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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