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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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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生有下列行為,立即對其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其他學生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一、攻擊學生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不當使用學校依法規定違禁物品,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虞。 四、其他現在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
  2. 2.學生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3. 3.學生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2條的解釋: 1. 依據該條第五款,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的所有學校人員都有責任保持保密。 2. 如果泄漏了該條所規定的保密內容,則應根據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3. 學校或相關機關應將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和協助調查人姓名的原始文件封存起來,不得提供給調查或審判機關之外的人閱覽。但如果有其他法規的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4. 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的人員,對於除原始文件之外另行製作的文件,應刪除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和協助調查人的真實姓名和其他可以識別身分的資料,並使用代號取而代之。 這些解釋可根據「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平等教育中心-高科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2018年6月因應校園霸凌事件之因應作法」來支持。根據該文件,在調查校園霸凌事件時,需保護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和協助調查人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和其他可以識別身分的資料,並將這些資料刪除或使用代號代替以確保其隱私。同時,有關文件應妥善封存,不得提供給未經授權的第三方查閱。

  • 名詞
  • 之虞名詞
  • 攜帶名詞
  • 違禁物名詞
  • 不法侵害名詞
  • 人權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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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2 條規定:「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其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其他學生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