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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處理、審議程序,準用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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