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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定之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處理︰ 一、期陳情之事件 二、同一事件經予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就同一事件向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陳情。
  2. 陳情人誤向應受理之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陳情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陳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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