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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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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及
第二十六條
所定之
陳情
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處理︰ 一、
逾
期陳情之事件 二、
同一事件
經予
適
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就同一事件向
主管機關
或其他機關陳情。
陳情人誤向應受理之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陳情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陳情之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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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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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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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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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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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輔導及協助程序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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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主管機關之監督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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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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