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7條規定了調查學校在接收校園霸凌的申請調查或檢舉時的程序和要求。 根據該條第1項,調查學校在接收到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這表示學校在收到申請或檢舉後需要在二十日內做出回應,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其調查是否受理。 然而,根據第2項,調查學校在接收到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則應不予受理: 1. 事項不在本準則所規定範圍內。 2. 申請或檢舉內容不具體,或申請人或檢舉人未提供真實姓名。 3. 相同事件已經處理完畢。 此外,根據第3項,如果學校不受理申請或檢舉,則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並敘明不受理的理由。 如果根據第2項的情況不受理,則根據第4項,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可以指派至少三名委員組成小組進行認定。 參考資料: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 https://depart.moe.edu.tw/ed2700/News_Content.aspx?n=E7DBAB0C64522B03&sms=DFFA119D1FD5602C&s=289754FFF1DEB6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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