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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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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
主管機關
通報。
前項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前二項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
公共利益
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
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
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
予以
保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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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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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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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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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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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輔導及協助程序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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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主管機關之監督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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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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