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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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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通報。
  2. 2.前項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3. 3.前二項通報,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7條規定了調查學校在接收校園霸凌的申請調查或檢舉時的程序和要求。 根據該條第1項,調查學校在接收到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這表示學校在收到申請或檢舉後需要在二十日內做出回應,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其調查是否受理。 然而,根據第2項,調查學校在接收到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則應不予受理: 1. 事項不在本準則所規定範圍內。 2. 申請或檢舉內容不具體,或申請人或檢舉人未提供真實姓名。 3. 相同事件已經處理完畢。 此外,根據第3項,如果學校不受理申請或檢舉,則應以書面方式通知並敘明不受理的理由。 如果根據第2項的情況不受理,則根據第4項,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可以指派至少三名委員組成小組進行認定。 參考資料: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 https://depart.moe.edu.tw/ed2700/News_Content.aspx?n=E7DBAB0C64522B03&sms=DFFA119D1FD5602C&s=289754FFF1DEB69D

  • 主管機關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
  • 公共利益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予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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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7 條規定:「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向學校所定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所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