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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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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應主動營造友善、安全之檢舉及通報環境,除向學生宣導檢舉方式及管道外,並應確保檢舉之保密及安全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6條規定如下: 1. 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法規,當涉及到校園霸凌事件,如果涉事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則應由先接獲申請或檢舉的學校負責進行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以確保調查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2. 前項事件行為人已非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如果涉事行為人已不是調查學校或參與調查學校的教職員工或學生,調查學校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行為人現在所屬的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的學校不得拒絕參與調查。 3. 學制轉銜期間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如果在學制轉銜期間,接到申請調查或檢舉的事件,且涉及管轄權的爭議,則由共同主管機關決定如何處理。如果沒有共同主管機關,則由各主管機關進行協商以確定管轄權。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6條,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學校應邀請相關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並以書面方式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的學校不得拒絕參與調查。此舉旨在確保調查的全面性和公正性,並促進學校間的合作與共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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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6 條規定:「學校應主動營造友善、安全之檢舉及通報環境,除向學生宣導檢舉方式及管道外,並應確保檢舉之保密及安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