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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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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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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且定期評估有拒學或自殺、自傷
意圖
學生是否處於具有敵意之學習環境,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委員會確認。
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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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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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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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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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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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輔導及協助程序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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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主管機關之監督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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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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