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及學校對當事人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規定了申請人或檢舉人對校園霸凌事件進行申請調查或檢舉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或檢舉人可以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進行申請調查或檢舉。如果以言詞或電子郵件方式進行申請,學校應該對申請內容進行紀錄,並向申請人或檢舉人進行朗讀或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如果申請人或檢舉人未提供真實姓名,除非學校已知悉涉及霸凌情事,否則可以不予受理。 根據前項的規定,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進行的申請調查或檢舉的紀錄應該包括以下事項: 1. 申請人或檢舉人的姓名、聯絡電話和申請調查的日期。 2. 申請人申請調查時應該提供被霸凌者所在學校和班級的資訊。 3. 如果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則應該附上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和受委任人的姓名和聯絡電話。 4. 申請調查或檢舉的事實內容應該記載或附上相關證據。 這些資訊可以作為校園霸凌事件的調查和檢舉的依據。 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範例: - 申請人使用電子郵件向學校檢舉一起校園霸凌事件,提供了詳細的事實內容和相關證據。學校對該封電子郵件進行了紀錄,並與申請人進行了確認,確定內容無誤後,由申請人簽署了該電子郵件的副本。 - 一個學生以言詞方式向學校申請調查一起霸凌事件,學校立即進行紀錄並與該學生進行朗讀,確認內容無誤後,學生簽署了紀錄的副本。 參考資料: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4條 -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操作手冊》,教育部,2019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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