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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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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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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及學校對
當事人
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
係
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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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校園安全規劃及校園霸凌防制機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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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霸凌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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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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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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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輔導及協助程序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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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主管機關之監督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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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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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ing55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行政程序法第35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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