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及學校對當事人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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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iping55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之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行政程序法第35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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