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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應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以培養其責任感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
  2. 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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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ing55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另,自然人已死亡,已喪失權利能力,不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自無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亦即不具有作為行政程序法律關係主體之資格。(法務部105 年 08 月 25 日法律字第10503512430 號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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